一、評選年度(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)前,經政府登記有案,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企業。同一企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(子)公司、廠(場)或營運處(所)等,得以個別企業名稱參選。報名參選之企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。
二、自評選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,參選企業污染行為違反本部主管之同一環保法規,受處罰一次以內,違反不同環保法規受處罰總次數二次以內,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。裁處金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,所屬之分(子)公司、廠(場)或營運處(所)採個別計算。
三、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稱中小企業參選者,得由評選委員會議決議擇優獎勵。
四、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,未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、衛生、食品安全、公共安全、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。